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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弘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处理25万吨尾矿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有关规定,招远市弘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组织召开了《招远市弘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25万吨尾矿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确认项目建设与环评批复一致,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现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1日(2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单位:招远市弘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53533939
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原疃村北